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規章整體說明

主管機關為配合電信管理法第71條第4項「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訂定「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以及「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此二辦法已於109年7月1日公布施行。

本中心為因應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第七條「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就其註管業務訂定業務規章」之規定,特訂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Domain Name)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路位址(IP Address)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並已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對爭議處理、網域名稱之移轉、取消及更改均有規定;「網路位址註冊 管理業務規章」也明確規範網際網路位址收回及更換原則和代理發放單位應遵守之規定;除此以外兩者 規章均載明提供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註冊資料之利用、消費者申訴處理及與消費者權益相關之事宜。 以上相關資訊將置於本中心網站供消費者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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